南京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11-20浏览次数:1256

 


南字发[2012]97号
南京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 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教财(1995)30号)和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[2005]第96号)精神,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同时鼓励他们努力学习,艰苦朴素,积极进取,特实行学费(不含住宿费,下同)减免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 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、监督和审批,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费减免的推评和初审工作。

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
第三条  申请对象: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。
第四条  在校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(含生源地贷款)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或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;或城乡低保家庭或持《特困职工证》人员子女;或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学生;或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;
(二)学习态度端正,努力刻苦,成绩合格;
(三)学生生活俭朴,不挥霍浪费,无抽烟、酗酒等不良嗜好;
(四)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日常行为考核成绩良好以上(含良)。
 
第三章 减免标准和程序
第五条  学生学费减免额度共分三等,一等为减免全额学费,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%;二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50%,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%;三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30%,减免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%。
第六条  减免程序如下:
(一)每年五月学生本人在南京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;
(二)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;
(三)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复查和审批。
 
第四章 附则
第七条  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专门解决学费的相关资助的学生,原则上不再予以学费减免。
第八条  学校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,对弄虚作假者,除取消其减免资格外,还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  学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。减免款项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学费。
第十条  减免日常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。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。